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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的話:
許多人常常不時耳聞有很多事情都有上位者"關說",常常導致不公平的事發生
甚至令人懷疑是否生對家庭有所謂當官的人當靠山比努力還要來的重要?
這跟時代或是國家沒有關係,卻是難以根絕的一顆毒瘤
這篇新聞不對事不對人,但是幾個小法官為了捍衛司法正義勇於向最上位者抗衡
是否社會大眾應該給予鼓勵呢?
小法官vs.大總統 司法獨立贏了
2007/10/06 04:39 記者: 王己由/新聞分析
承審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五日作成駁回總統核定國家機密違法的首例,三位「小法官」
挑戰「大總統」,適足凸顯獨立司法權,無畏最高行政權,展現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運作的
典範。
國務機要費自去年十二月十五日,首次開審以來,就一再迭創司法紀錄,審判過程中,最受國人矚目
的就是府、院、黨,傾黨國之力,全力阻礙和干擾審判程序的進行。
但合議庭三位法官,不為所動,一切依一般訴訟案件的程序,逐步進行,即便大法官會議為陳水扁總
統作出六二七號解釋,三位小法官仍然無懼、無畏,奮勇前行。
總統府看苗頭不對,陳水扁未久馬上依據六二七號解釋出招,聲請發還國務費扣案核銷憑證、筆錄等
相關三宗卷宗資料。
陳水扁接連出招,讓國務費案的審判,儼然形成小法官vs.大總統的局面,原本的主角吳淑珍等四位被
告,反而成了次要的角色。
期間,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同時抽中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結果後發先至,反而先審結特別費案。
正因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的結案,合議庭就蒐集小發票換大發票核銷特別費的余文,作成有罪判決,
等同揭示合議庭對性質相同的國務費蒐集發票的心證,總統陳水扁才在一個月前,於即將進入最後審
判階段,使出核定國家機密的絕招,著實掣肘了國務費案的審判進度。
坦白說,不少法官遇見類似情況,特別是面對國家元首,審判案件多少會出現動搖的情況,若沒有擔
當,更可順勢把案件停手,不用再揹負莫大的壓力。
三位審理國務費案的法官,不僅沒有退縮,反而無畏、無懼,穩健向前,甚至在昨日,不但挑戰總統
,更直言勸諫總統,「不該介入、干擾和阻礙審判」,維護憲政和司法獨立審判的用心,相較居大位
者的私心,成了明顯的對比。
絕對機密地院駁回:扁干擾訴訟 掩飾扁嫂犯行
2007/10/06 06:40 記者: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天駁回陳水扁總統將國務費的案卷資料核定為絕對機密,直指陳總統意圖掩飾太太吳淑珍
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不無干擾訴訟進行之疑」;合議庭臚列了五大理由,舉出美國水門案
的例子,一一駁斥陳總統的違法行為。
裁定書首先指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應受國家機密保護法限制,「非可恣
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機關審查」,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
合議庭還舉水門案為例,前美國總統尼克森當初主張有國家機密特權,拒絕交出水門案的錄音帶,但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必須交出,成為國際憲政範例;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遇到總統行使職權是否違法
的爭議,法院應有審查的權限。
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今年一月曾函詢總統府,本案六項外交工作是否已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當時總
統府函覆法院並未核定;到今年六月大法官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陳總統仍沒有依解釋意旨立即將
這六項外交工作核定為國家機密。
一直到上月中旬,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等人進行最後審理階段,總統府才以公函表示這些卷證資料已
被列為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
合議庭認為,從陳水扁「遲遲未曾核定」,反而在法院即將審理終結才以最速件總統府公函行文法院
,顯見扁核定本案卷證為絕對機密,並非基於國家安全利益。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的核定行為,純屬為隱瞞本案被告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等人的行政疏失,甚
至違法行為,及意圖掩飾他們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
合議庭指出,本案扣案的卷證發票等,屬於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的核銷單據,其中大多屬於
「蒐集自他人的發票」,不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範圍。
至於筆錄提及的六項外交工作,早經媒體報導,沒有妨礙國家安全之虞,也沒有核定為絕對機密的必
要性。
裁定指出,陳水扁總統要求返還證物,但這些證物都是檢察官持公函依法查扣,其中F案的收據、匯
款單、工作紀錄影本、電子郵件等,還是陳水扁自己當庭交給檢察官;而「甲君」的領據匯款單,也
是林德訓經陳水扁同意後,親自交給檢察官,足以證明本案證物查扣時並沒有爭執,並無不法。
許多人常常不時耳聞有很多事情都有上位者"關說",常常導致不公平的事發生
甚至令人懷疑是否生對家庭有所謂當官的人當靠山比努力還要來的重要?
這跟時代或是國家沒有關係,卻是難以根絕的一顆毒瘤
這篇新聞不對事不對人,但是幾個小法官為了捍衛司法正義勇於向最上位者抗衡
是否社會大眾應該給予鼓勵呢?
小法官vs.大總統 司法獨立贏了
2007/10/06 04:39 記者: 王己由/新聞分析
承審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五日作成駁回總統核定國家機密違法的首例,三位「小法官」
挑戰「大總統」,適足凸顯獨立司法權,無畏最高行政權,展現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運作的
典範。
國務機要費自去年十二月十五日,首次開審以來,就一再迭創司法紀錄,審判過程中,最受國人矚目
的就是府、院、黨,傾黨國之力,全力阻礙和干擾審判程序的進行。
但合議庭三位法官,不為所動,一切依一般訴訟案件的程序,逐步進行,即便大法官會議為陳水扁總
統作出六二七號解釋,三位小法官仍然無懼、無畏,奮勇前行。
總統府看苗頭不對,陳水扁未久馬上依據六二七號解釋出招,聲請發還國務費扣案核銷憑證、筆錄等
相關三宗卷宗資料。
陳水扁接連出招,讓國務費案的審判,儼然形成小法官vs.大總統的局面,原本的主角吳淑珍等四位被
告,反而成了次要的角色。
期間,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同時抽中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結果後發先至,反而先審結特別費案。
正因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的結案,合議庭就蒐集小發票換大發票核銷特別費的余文,作成有罪判決,
等同揭示合議庭對性質相同的國務費蒐集發票的心證,總統陳水扁才在一個月前,於即將進入最後審
判階段,使出核定國家機密的絕招,著實掣肘了國務費案的審判進度。
坦白說,不少法官遇見類似情況,特別是面對國家元首,審判案件多少會出現動搖的情況,若沒有擔
當,更可順勢把案件停手,不用再揹負莫大的壓力。
三位審理國務費案的法官,不僅沒有退縮,反而無畏、無懼,穩健向前,甚至在昨日,不但挑戰總統
,更直言勸諫總統,「不該介入、干擾和阻礙審判」,維護憲政和司法獨立審判的用心,相較居大位
者的私心,成了明顯的對比。
絕對機密地院駁回:扁干擾訴訟 掩飾扁嫂犯行
2007/10/06 06:40 記者: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天駁回陳水扁總統將國務費的案卷資料核定為絕對機密,直指陳總統意圖掩飾太太吳淑珍
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不無干擾訴訟進行之疑」;合議庭臚列了五大理由,舉出美國水門案
的例子,一一駁斥陳總統的違法行為。
裁定書首先指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應受國家機密保護法限制,「非可恣
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機關審查」,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
合議庭還舉水門案為例,前美國總統尼克森當初主張有國家機密特權,拒絕交出水門案的錄音帶,但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必須交出,成為國際憲政範例;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遇到總統行使職權是否違法
的爭議,法院應有審查的權限。
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今年一月曾函詢總統府,本案六項外交工作是否已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當時總
統府函覆法院並未核定;到今年六月大法官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陳總統仍沒有依解釋意旨立即將
這六項外交工作核定為國家機密。
一直到上月中旬,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等人進行最後審理階段,總統府才以公函表示這些卷證資料已
被列為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
合議庭認為,從陳水扁「遲遲未曾核定」,反而在法院即將審理終結才以最速件總統府公函行文法院
,顯見扁核定本案卷證為絕對機密,並非基於國家安全利益。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的核定行為,純屬為隱瞞本案被告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等人的行政疏失,甚
至違法行為,及意圖掩飾他們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
合議庭指出,本案扣案的卷證發票等,屬於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的核銷單據,其中大多屬於
「蒐集自他人的發票」,不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範圍。
至於筆錄提及的六項外交工作,早經媒體報導,沒有妨礙國家安全之虞,也沒有核定為絕對機密的必
要性。
裁定指出,陳水扁總統要求返還證物,但這些證物都是檢察官持公函依法查扣,其中F案的收據、匯
款單、工作紀錄影本、電子郵件等,還是陳水扁自己當庭交給檢察官;而「甲君」的領據匯款單,也
是林德訓經陳水扁同意後,親自交給檢察官,足以證明本案證物查扣時並沒有爭執,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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